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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的规定,区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手工、机用两种)。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不变。手工票的代码为:26500**301**,机用票的代码为:26500**302**。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机用)规格为241MM×152MM,均为四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其中: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为绿色干式复写纸,第三联记帐联为蓝色干式复写纸,第四联业务联为普通白纸。发票联次装订顺序为: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业务联。即:发票联为上联,存根联、记帐联为中联,业务联为下联。
  三、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1.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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