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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满足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启用《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的发票代码为:26500**025**。
  二、《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制;规格为190mm×101.6mm;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蓝色,第四联为备用联,印色为红色。各联次装订时的排列顺序如下: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备用联;均采用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采用含SW水印标记的压感纸,其余联次为普通压感纸;存根联、记帐联、备用联填开的字迹为绿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式样附后。
  三、开具《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
  四、《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的使用范围不变。
  五、《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于2008年5月1日起启用,原《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手工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票样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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