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地税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地税局:
根据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精神,为更好的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七)纳入我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范畴,按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做好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点击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系统,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按要求将申报资料报各地州(市)经贸和地方税务部门初审推荐,经审核报自治区经信委、地方税务局,逐级推荐。
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资料及要求
请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包括电子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地方税务局。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前期享受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附表2)。
(三)本次申报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附表1,按清理整顿后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填);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五、有关要求
各级经贸委(经委、工业局)、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享受免税机构的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的实施,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地方税务局,由两部门依法上报国家,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另外,请各地按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1﹞29号文)要求,将本辖区内报送2010年担保业务信息系统的担保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后(详见附表3)。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王莉艾则孜
0991—4523436 4523449(传真)
自治区地税局营业税处彭路
0991—2838470 2840190(传真)
附表: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2、2010年享受免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运行情况(2010年享受免税担保机构名单)
3、2010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