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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防洪保安费计征依据。
  一、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增值税额作为计征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若当期应纳税额为零或负数时,当期不需缴纳,但也不能退还已缴的防洪保安费。
  2、实行“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额为“双定”的增值税额。
  3、实行“双定加发票额”征收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双定”的增值税额与依据发票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
  4、增值税纳税人被查补的偷、漏等各项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必须计交防洪保安费。
  5、对于实行先征后退的纳税人,其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也要计征防洪保安费。
  二、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营业税额作为计征依据。
  1、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减免税额的4.5%计征。
  2、营业税纳税人被查补的偷、漏等各项营业税纳税额也必须计交防洪保安费。
  三、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干部职工工资征收防洪保安费,按照上年末实有人数和实际发放的月个人工资总额作为计征依据。
  1、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加班工资、效益工资、经常性奖金;
  2、行政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地区津贴、各种补贴;
  3、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
  四、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征收防洪保安费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基金、收费、集中所属单位(企业)的各种资金、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等,除自治区政府另有规定外不论其预算管理形式如何,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费,以当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入总额作为计征依据。
  第二条 防洪保安费的申报程序。
  1、增值税、营业税缴交人及其职工个人,按照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程序,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费,由各单位于每年4月份填制《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
  3、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缴纳防洪保安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年终汇算清缴,由各单位于次年4月份填制《按预算外资金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以及预缴防洪保安费的缴款书复印件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作为清缴的依据。
  第三条 防洪保安费的缴库。
  一、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缴库办法,分别缴入同级国库“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
  二、财政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费按以下办法缴库:
  1、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职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防洪保安费,于每年6月份发工资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进行扣款,于当月集中缴入同级国库“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并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专用收据》。
  2、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中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单位在缴入财政预算或实行专户储存之前,按每月收入预提缴入同级国“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并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专用收据》;年终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按预算外资金缴防洪保安费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
  三、各地、市、县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费后,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缴入同级国库“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月末由同级人民银行将当月入库的防洪保安费按总额的30%划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区人民银行开设的“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纳入各级财政“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的资金,月末开具《收入退还书》全额转同级人民政府的防洪保安费专户。
  四、各级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发生的误征事项,由缴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同级征收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退库。
  第四条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票据。
  一、凡国税部门向增值税缴交人及其职工个人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含查补税及先征后退税等),使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缴款书》,与增值税同时附征,另票填写。
  二、凡地税部门向营业税缴交人及其职工个人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含查补税及先征后退税》,属非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使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属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其缴纳的防洪保安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均与营业税同票填写。
  三、凡属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专用收据》。
  四、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工资中征收防洪保安费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征收机关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专用收据》,代扣代缴单位缴库时使用《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
  第五条 各级征收机关按入库的防洪保安费总额百分之五计提的征收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收入级次分别作收入退库,开具《收入退还书》,每月办理一次。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称的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其划分应以自治区人大批准设置的城镇为准,凡批准设置为镇一级的按城镇一类标准征收,没有批准设置建制镇的按农村标准征收。
  二、凡按住宿人员所付住宿费代扣代缴防洪保安费的单位或业主,由于其帐票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住房收入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核定其代扣代缴防洪保安费金额。
  三、使用税务部门税票征收防洪保安费的票据管理办法,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专用收据》征收防洪保安费的票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发。
  四、防洪保安费缴交人或代扣代缴单位,应接受当地财政部门,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主动到当地财政部门,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领取《防洪保安费缴费管理卡》(式样附后)。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随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按1997年1月1日征税时(含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款)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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