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联系,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4月30日前将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科、室、分局及负责人名单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请各地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年终要认真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