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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区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报建立项的认定为依据;凡未被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即为“其他商品住房”。对其定性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免契税、营业税的,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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