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和条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时间问题。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属企业跨地、市的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地(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