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
我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需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64号的规定要求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