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西税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