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农函〔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改变防洪保安费征收办法的函》(桂地税函﹝2005﹞22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防洪保安费”改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按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征收防洪保安费”。请你局认真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防洪保安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