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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票证和税款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票证和税款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销毁已停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61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区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92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税收票证和税款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地税局在8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抽查工作,其中地级市对所属县(市)地税局抽查面不得低于30%,请各地级市地税局将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报告和《税收票证和税款缴库专项检查统计表》以及《税收票证和税款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底稿》在8月15日前汇总上报区局(电子文件报送地址及上述两个报表格式下载地址:FTP/税收票证)。
  二、区局于8月15日至30日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部分市地税局进行抽查。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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