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内芯的,每套收费30元;另外副本外套或办理多个副本的,对增加部分不收费。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乱收费。同时,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