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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税收报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免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各地需要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的各类税收报表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清理简并情况
  此次清理简并报表共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要求各地编报的报表123张:
  (一)保留90张报表(其中89张是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的全国性报表,1张是自治区地税局要求上报的全区性报表,详见保留清单),从2007年1月1起,各级地税机关只向自治区地税局编报保留的报表,其他报表不再编报,今后若有增加、变化的报表,一律以正式文件明确,未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各市、县(市、区)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向基层税务机关要求定期增编、增报税收报表。
   (二)取消简并33张报表(共中国家税务总局9张,自治区地税局24张,详见取消清单),取消的报表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各地编报。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税收报表,要同时送本局领导和业务部门,实现税收信息共享。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相应地对本级要求基层上报的报表进行认真清理,对重复、失效的报表要坚决取消,所需要的数据要尽可能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不再要求基层另行报送,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附件:(略)
  l、保留的报表清单
  2、取消的报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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