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不许将税收执法权变相交由税务师事务所,不许强制指定税务代理,地税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从事税务代理,违者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