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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通知要求《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税收票证管理,并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因此,自治区地税局200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的要求印制的没有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2005版《专用收据》从2007年4月10日起停用,由各市地税局按有关规定集中办理销毁手续。2007年4月11日自治区地税局启用新版《专用收据》,各市地税局要及时办理领取手续。
  各市地税局应于2007年4月18日前将所属单位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及代码等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计统处。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税收票证。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自治区地税局将于2007年8月组织人员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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