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认定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效能,切实方便纳税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由于我区基层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代开货运发票需要运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及《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因而工作程序较多,时有纳税人排队久候的现象。请各代开票地税机关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代开票纳税人的谅解,融洽征纳关系。
三、做好税票信息补录到《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工作。各地在把开具货运发票相关的税票信息补录到《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时,如该纳税人已办税务登记,为确保补录数据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的一致性,务必严格使用其纳税人代码录入,禁止使用临时代码“00000000”来补充录入。同时,如遇纳税人排长队办税,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安排税票信息补录时间,优先保障纳税人从速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