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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停止执行有关企业所得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6月11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法﹝2003﹞13号)。
  二、从2007年6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税﹝2007﹞6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2007年6月1日之前发生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财税﹝2007﹞6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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