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暂行﹞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暂行)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制度(暂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92号)中的材料移送书格式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07﹞141号)中的文书格式不一致,为确保各单位在移送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的过程中相关报送材料的一致性,现就部分基层单位反映的有关文书格式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暂行)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移送制度(暂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92号)中的附件为示范性文书,除材料移送书改为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07﹞141号)中的规范性文书格式外,其余均可套用。
二、各单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
(一)行政审批事项移送书
(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三)行政审批事项核查报告书
(四,申请资料移送清单
(五)纸制材料寄出的邮戳(应将纸制材料从邮局寄出后,将回执进行扫描,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三、各单位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签收。如纳税人在补正期限后,仍不将需补正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补正期满,可将纳税人的补正通知签收单扫描通过公文处理系统直接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作为已通知纳税人进行补正的依据。
附件:1.套用文书格式
2.行政审批事项移送书
3.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4.行政审批事项核查报告书
5.申请资料移送清单
注:承诺的3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移送时间,3个工作日仅为自治区效能办批准的承诺时间,该时间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纸质材料邮戳为准,各基层单位在使用时应该具体时间标注给纳税人。如:2007年10月1日收取资料,那么应承诺在2007年10月17日内作出具体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申请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