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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0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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