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精神。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工作的领导,组织财务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内容和精神实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依法执收,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要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及时、全额地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级地税机关要确保所收款项的安全。
三、根据《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印(监)制。因此各执收单位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票据一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申请领用。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各项制度,财务部门做好本局及所属单位票据领、用、存、缴、销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