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并按规定提供给纳税人。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纳税人设法合理避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