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西税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汇发﹝2008﹞43号)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