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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9﹞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经与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联系,明确上述规定免收的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工本费,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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