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09〕39号)及《关于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项目办便函〔2009〕2号)的规定,我区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于2009年6月中旬开始纳入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管理,使用系统统一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脑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逐步取消手写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确保我区地税系统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顺利进行,配合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现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84号)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发票种类由原来的服务、娱乐、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建筑、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和其它等10类行业50种发票,简并为6类38种发票:(1)服务、娱乐、文化体育类;(2)交通运输、转让无形资产类;(3)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类;(4)建筑类;(5)销售不动产类;(6)其它类(除以上行业之外的票据)。
二、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的调整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折式)“适用于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调整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折式)“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调整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手写发票)的发票名称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建筑业(适用于零星、小额等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工程业务)、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调整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三、发票版式的取消
2009年9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