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第六条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4号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件: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注:《不征收契税证明》样式:
不征收契税证明
XX地税契免字〔 〕 号
_____________:(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 、房屋(土地)地址为 、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契税征税行为,依法不征收契税,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XX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样式: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承受地址位于 的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 ),现委托 作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根据契税征收管理的特点,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契税征收管理设置受理、审核、审批、开票等4个岗位。
一、受理岗职责:
(一)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三)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全的指导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的,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做出申报纳税、减免税、不征税款的初步界定。
(四)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一联返还纳税人,另一联留存税务机关。
(五)将纳税人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传递到审核岗。
二、审核岗职责
(一)审核。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缴纳税款、减免税款、不征税款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属缴纳税款的:
(1)核定交易的计税金额及税款。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评估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2)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录入纳税人相关资料,录入计税数据,填写审核意见,制作、打印《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3)将已审核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审批岗审批。
(4)将已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5)在纳税人确认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加盖地税部门印章,并传递开票人员。
2.属减免税款的:
(1)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传递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将减免税审批情况反馈纳税人。
3.属不征税款的:
(1)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岗审批。
(2)审批通过的,审核人员制作不征契税证明,审批不通过的,转入缴纳税款程序。
(二)负责采集、录入、更新土地、房产价格信息,确定各地段土地、房产价格范围。
(三)负责契税征收台帐的制作。
(四)负责资料收集、归档。
三、审批岗职责
(一)负责契税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契税征收管理涉税审批工作。
四、开票岗职责
(一)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开具完税凭证。
(二)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填写承受人纳税情况信息。
(三)将纳税人资料传递到审核岗。
附件3: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成交确认书;
(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三)委托拍卖协议;
(四)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买卖:
(一)购买商品房,纳税人应提供;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购买、交换存量房(二手房),纳税人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交换的双方需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房地产赠与,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赠与公证书和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协议(原件);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原件);
3.赠与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受赠单位或个人有关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属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实物安置: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私房收购补偿价格表;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货币补偿: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纳税人应提供:
(一)投资、入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投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原件)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房地产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房地产抵债,纳税人应提供:
(一)债权人需出具债权、债务依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二)债务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债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土地成交协议书;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本文件第六条“关于减免税的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12月31日起作废。
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