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承办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下简称议案、建议)以及全国、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对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政务、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局内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办理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承接、汇报、布置、协调、督办、总结工作。其他局内各单位负责承办与其业务相关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立足解决问题。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每年应在规定的办复期限内结束。对一些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向局办公室和有关代表、委员说明原因。
第六条 局内各单位在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做到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又实事求是;对议案、建议和提案中所提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研究和采纳;不得不加分析地认为所提建议不可行、不能办,也不能不顾政策及实际可能做出承诺。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对一些重要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具体邀请程序和方式由局办公室根据办理情况商承办单位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所提的问题和要求,要逐条答复,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答复语气要诚恳、谦虚,文字要通顺、简明。
第九条 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函复件时,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函复,根据议案、建议或提案的解决程度在发文头纸右上角将办理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D类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可作参考。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登记、批分、汇报。局办公室收到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进行统一登记(包括来文日期、编号、内容、代表和委员姓名,承办类别),并按照局内各单位的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拟订办理计划呈报局领导。
第十一条 交办、登记。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对承办工作的要求、指示,将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在接到承办件时要进行登记、编号,以防丢失、漏办、贻误。
第十二条 承办。
(一)局内各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阅,提出工作要求,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落实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具体承办。如发现有交办不准的,应在5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书面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局内各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时,对所提的问题和要求,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
(三)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我局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核稿。承办单位领导核稿后,送局办公室进行统一复核,报局领导签发。核稿的重点内容:办复稿是否对议案、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进行逐一答复;答复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对内容有错误、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局办公室退回相关单位重办。
第十四条 协调。对于涉及几个单位业务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件,局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裁定,积极承办,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局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或本局无法单独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局办公室要在接到任务10日内以本局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准后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催办。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局办公室要经常与各承办单位保持联系,督促检查承办情况。承办单位要做办理计划,安排进度,按期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答复。办复件一律由局办公室以自治区地税局的名义答复,统一分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立卷、存档。各承办处室应按照本局有关规定,交办理的底稿、副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 复查、反馈。每年承办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应主动征求自治区人大、政协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局办理工作的意见。凡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
第十九条 总结。每年承办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人大、政协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各种承办件的处理。
(一)独办件的办理。对本局单独承办的独办件,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二)主办件的办理。以本局为主、需会商其他单位办理的主办件,承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并将协办单位的意见稿连同办复稿一起送局办公室。办复后,抄送协办单位一份。如议案、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特别重大,本局无法协调部门之间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提出理由并在5日内退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以本局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经批准后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办理。
(三)协办件的办理。以其他单位为主、本局参与办理的协办件,承办单位要主动写出协办意见,送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以函件形式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送来办复稿征求意见时,承办单位按同样办法及时研究会办。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可按照答复人民来信的方式办理,但必须注重答复质量,不可简单生硬,敷衍了事。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