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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为确保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方便保税港区内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就保税港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保税港区地税机构正式成立之前,保税港区地方税收征管事宜暂委托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管。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可在保税港区设立临时征管机构,派驻税收征管人员。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对保税港区内的地方税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凡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包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已授权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全部由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和审批,实行一窗式服务,在保税港区内办结;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的事项,委托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和审批,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名义下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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