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899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1〕2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