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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广西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广西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区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全区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区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依然十分复杂,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基本建设投资增速回落、房地产投资增速趋缓等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组织收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对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告诉我们,经济增长是税收增长的重要源泉,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收入才能水涨船高,这就要求税收工作必须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地方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区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认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把国税工作纳入到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虑,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环境、吸引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四化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学用政策抓落实,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 “学用政策抓落实、强化执行促跨越”活动,认真梳理与促进当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地方政府决策参考。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宣传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政策透明度,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全面及时、准确无误地传递给纳税人;充分利用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纳税人学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三、用好用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级国税部门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12﹞112号),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后续管理,准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实税收优惠。
  各级国税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同时强化政策调研分析。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各类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执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当好企业的参谋,及时帮助企业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深入分析研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机关反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和完善,给予企业最大的扶持。
  四、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建设良好税收环境,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必须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税收征管权力,为纳税人建设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要坚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不得擅自变通,杜绝在具体问题处理上的随意性,做到执行政策不偏离、不走样。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详见附件),满足纳税人合理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举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纳税人建设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建设“办税便利通”为载体,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推行“免填单”服务,逐步实现涉税事项“全市通办”;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全面实现24小时自助办税;开展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对地方党委、政府重大项目,启动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指定专员跟踪服务,为重大项目顺利落实、投产见效、发展壮大提供税收服务;落实“和谐税收连万企”主题活动、每月“征求意见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活动,认真倾听纳税人需求和意见,真心实意把纳税人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国税工作的着力点,办实事、求实效; 充分发挥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民营企业纳税人维权中心的第三方监督职能,服务纳税人依法维权,做到纳税人维权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进一步推动征纳和谐建设。
  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全力服务纳税人,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五、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是执行税收政策的保障机制,是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有效手段。各市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国税局也将对各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执法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税收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税收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
  各市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特点,制定出支持和促进本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2012年12月底前,各市局要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举措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举措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非居民企业投资。第一,免税项目。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②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③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减税项目。①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非居民企业可依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的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市国税局(地级市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或依照规定要求申报备案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四)实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第一,对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第二,以下货物视同出口,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的货物。2.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五)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予以退还: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4.软件产品,具体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5.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7.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9.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0.同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实行缓缴税款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一)实行延期申报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二)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十三)实行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广西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十四)实行特定收费减免制度。第一,免收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第二,免收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第三,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促进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六)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第三,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第四,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七)促进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十八)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九)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第一,2012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四)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六)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促进物流业发展。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八)促进文化宣传企业发展。第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第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一,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十)促进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并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十一)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第一,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第二,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二)促进建筑安装企业发展。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五、促进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五)鼓励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十七)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八)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九)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四十)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第三,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第四,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五,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四十二)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三)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四十四)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十五)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鼓励企业合理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七、国家给予广西的特定税收优惠规定
  (四十七)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区内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外,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四十八)促进西部大开发。第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第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第四,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规定
  (四十九)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第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第三,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十)鼓励台资企业到广西投资。第一,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十一)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第一,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二,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二)促进物流业发展。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五十三)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第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二,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五十四)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五)促进对外合作发展。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九、建设和谐征纳关系,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服务举措
  (五十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第一,成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纳税人学校覆盖全区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报名预约本地纳税人学校课程,免费学习税收知识及最新税收政策。第二,突出宣传重点内容。以12366热点速递、问题集萃、新办纳税人基础知识、办税流程、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为重点,编印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满足纳税人的学习需求。第三,积极开展分类宣传。根据纳税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等特点,整理分行业税收指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第四,不断开拓宣传咨询途径。通过“网上答疑”、“网送税法”等方式,认真回复纳税人咨询,发布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随时学习。
  (五十七)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第一,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本市所辖的任意一个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税务咨询等5大类30项涉税事项。第二,24小时自助办税。设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点),纳税人可以自行安排时间在自助办税服务厅(点)办理发票认证、税控IC卡报税、涉税政策查询等3类11项涉税业务。第三,办税“免填单”.推行第一期7项办税“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在办税时只需在电子打印的涉税文书上确认签字,即可完成涉税表单填写。
  (五十八)保持税企沟通渠道畅通。第一,全面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拨打电话“12366”或登录广西国税网站(HTTP://WWW.GXGS.GOV.CN),即可享受涉税提醒、税法查询、发票鉴别、资料下载、投诉举报、网上办税等服务。第二,开展“和谐税收连万企”主题活动、每月“征求意见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多方搭建税企沟通渠道,了解纳税人需求,把纳税人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国税工作的着力点,全面为纳税人服务。第三,建设重大项目税收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指定专员协调配合,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十九)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一,由工商联、国税、地税三方联合发起,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成立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民营企业纳税人维权中心,为纳税人依法维权提供第三方监督渠道。第二,发票真伪查询服务。纳税人通过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渠道可以随时随地查询识别发票真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十)推动纳税信用增值应用。拓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增值应用,与银行联合推出短期授信业务产品,以纳税信用标尺衡量企业信用状况,为诚信纳税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担保短期授信业务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上述税收优惠规定因政策执行到期,或者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纳税人需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舒心的纳税环境,助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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