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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韶国税发﹝1995﹞59号文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血液中心(站)供应临床用血浆,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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