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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2013﹞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仅限于采取定额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环节的定额标准按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依法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进行分摊,分摊比例和各环节税款缴纳方式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猪经营者,必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受定额范围的限制。
  三、受托屠宰加工生猪的加工厂(包括肉联厂、屠宰场等),不属于粤府﹝1999﹞54号文规定的生猪经营者,其取得的屠宰加工费收入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对生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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