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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韶关市粤北印刷厂为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的批复

  你局《关于推荐我市粤北印刷厂为电脑发票印制定点企业的请示》(韶国税发〔1999〕131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韶关市粤北印刷厂为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负责承印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同时继续承印普通发票,发给发票准印证,号码为粤国税准印字56号。原颁发承印普通发票的发票准印证由你局收回,并督促该厂严格执行《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粤国税发〔1997〕193号),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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