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规定统一使用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各市局务必于今年7月上旬前到省局领取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并尽快下发到各县(区)局使用、领票数量可参照2000年下半年该种票的填用数。
二、原版专用税票使用至2001年7月底。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填用的原版专用税票进行集中清点,造册登记、确认无误后,上缴市局汇总。各市局必须于2001年8月底前将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全部清理上缴省局,由省局集中销毁。
三、各县(区)局、市局均须编制票证销毁清单一式两份(内容为废止的专用税票名称、数量、字轨、号码),一份自存,作为税票作废处理的记帐凭证,一份上报上级部门留存。各地在2001年全年的税收票证报表上不再反映停止使用的原版专用税票的结存数,改在"本年作废"栏反映。
四、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规定,进一步切实加强对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领发、填用、保管、盘点、损失处理、检查等环节的严格管理,严密核销手续,确保税票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