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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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