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外经贸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手续,并将改制的子公司名单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