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梅汕高速公路分转包工程企业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梅汕高速公路分转包工程企业如何开具发票的请示》(梅地税发[2001]12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承包梅汕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如属外地企业,应持有关证件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二、总包方负责统一代扣代缴该工程项目的相关税收后将该工程项目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分包方,分包方或再分包方是本地企业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开具给上一级发包方,然后将该工程项目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记帐联背后,以便检查。
  分包方或再分包方是外地企业的,可持该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三、开票方开具发票时,应按具体明细标段和工程项目名称如实开具,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防止纰漏。
  二○○一年九月三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