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启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务必迅速通知用票户,严格按照以下统一规格和要求刻制“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以下简称“销货单位栏戳记”)。
1、印模形状。“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形状为长条形,戳记应小于或不超越销货单位栏(戳记有无外框边线均可)。
2、字样分布。销货单位各栏一律为横排式排列刻制,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内容如一行排列不下的,可分两行排列。
3、字体。“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字体不作统一规定。
4、“销货单位栏戳记”由用票户自行到制章厂家刻制。用票户须于申请领购《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前将“销货单位栏戳记”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能领购发票。
二、发票供应:
1、没有经营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企业,一律不得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2、各单位在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必须先由企业在每一份发票的全部联次的“销货单位”栏上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交付企业使用,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发票一律不得交付企业使用。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再次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供应发票。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启用后,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销售其他贷物时仍可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