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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市发票供应及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各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管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城市、从化市停止发售冠以“增城市、从化市”称谓的普通发票(票证)。请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做好以上发票(票证)的清点和核销工作,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核销发票呈批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企业已领购的“增城市、从化市”的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止,逾期尚未使用完的发票一律剪角核销。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发售的广州市地区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票证)、全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全部按广州市统一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票证)价格供应表”(详见附表)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票证)供应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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