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发﹝1999﹞217号文规定,凡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颇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中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我省符合上述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已于2000年起重新核发执业证(正副本),根据有关文件规定,1996年发放的原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已于2000年1月1日起作废。目前已重新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新执业证(副本)式样附后。今后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将随后通知各地。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代理业务时, 必须出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否则不予受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1、已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名单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式样 (一)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式样(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已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名单.jpg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式样 (一).jpg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式样(二).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