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省局已以粤国税发﹝2002﹞18号文作了布置。
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中清算附表1和附表2作了部分调整。根据总局新修改的清算表的要求,省局对已下发的清算附表(以下简称原附表)
作相应的修改。具体说明如下:
一、原附表1、附表5、附表11和附表13中“清算期办理退税”栏,按照总局填报要求,相应地分成“本年应退未退结转清算期办理退税额”和“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清算期办理退税额”两个栏次分别填报。
二、原附表1、附表5、附表11和附表13中“企业已申报但在清算期尚未办理退税额”栏,相应地分成“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或已审核未通过退税额”两个栏次分别填报;原附表2、附表8中“企业已申报但在清算期尚未办理‘免抵退’税额”栏,相应地分成“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和“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或已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额”两个栏次分别填报。
其中“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分别是指由于退税指标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免、抵”调库的税额:“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或已审核未通过退税额”和“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或已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额”分别是指企业已申报但税务部门尚未但税务部门尚未审核或已审核但未通过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不包括经审核已确认的不予办理退税额和不予办理免抵税额。
三、原附表2和附表8中“本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清算期办理‘免抵退’税额”的“免抵额”和“退税额”分别按“上年结转”和“当年发生”分开填报。
请各地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表格(原其他附表不变)组织企业清算填报有关数据,并将清算表格和清算报告于2002年4月12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
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表(略)
5、2001年度结转2002年应退未退税款清算表(略)
6、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基本情况(略)
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