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规定,各地务必在今年7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连同有关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落实新版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措施,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8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申请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条件
  1.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4. 全省统一印制的新版发票格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业务需求,且发票的使用量较大;
  5. 近三年内尚未发现涉税违章行为;
  6. 有专门存放发票的仓库,执行专人保管、专帐登记制度。
  第三条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资料
  1. 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2. 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样式;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各市(地级以上,下同)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监制监管工作,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服务承诺,确定印制费用结算以及发票的保管领用方法。
  第五条 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编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准印号。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必须套印“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六条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资格申请实行年审制度。具体规定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分两次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报送“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情况统计表”( 见附表),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的下半年发生数,7月1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发生数。
  第八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审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服务承诺和年审制度须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1.《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情况统计表》
  (以上表格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