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省邮政局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州、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4﹞6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0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3年度按总经费72496万元的4.17‰计提业务招待费302万元。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在核定的标准内(详见附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东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1 广东省邮政局机关本部 110
2 广州邮区中心局 48
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47
4 广东省报刊发行局 16
5 广东省集邮总公司 8
6 广东省邮政函件局 4
7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4
8 广东省电子邮政局 12
9 广东省邮政规划设计院 13
10 佛山邮政培训中心 15
11 省直恒源管理中心 25
合 计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