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汕尾市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还有关问题的批复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还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函﹝2004﹞2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项税额能否与本企业供货出口货物和国内销售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项税额一并参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因此,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其自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项税额,应与本企业供货出口货物和国内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一并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于你市有部分出口供货企业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的,其多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抵减不完的税款如何处理的问题,考虑到一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自产产品除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外,其余货物以自营出口为主。经研究,对这类生产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和自营出口货物金额之和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包括国内销售额、供货出口销售额和自营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其供货出口货物已预缴而又未抵减完的多缴税款,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规定要求审批后可以从国库退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