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250号)收悉。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超过2年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3,456,050.57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44,809.05元、存货报废损失1,025,935.08元,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