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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297号)及2004年4月26日的补充资料和《关于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455号)收悉。关于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及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意见:
  一、经审核,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9,764,068.33元发生在2001年度,其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存货及原材料报废损失为4,905,475.26元,进项税额转出为760,880.74元;超过2年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为1,213,794.27元,合计6,880,150.27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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