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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479号)、《关于广州宝洁口腔保健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43号)及《关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44号)收悉。关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超过两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9,320,603.39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广州宝洁口腔保健品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981,392.48元,超过两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4,486,936.49元,存货净损失118,334.79元(账面价值106,051.22元,进项税额转出额12,283.57元),以上共计财产损失7, 586,663.76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7,497,267.48元,超过两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38,822,733.71元,存货净损失23,546,144.24元(账面价值20,459,045.44元,进项税额转出额3,087,098.80元),以上共计财产损失69,866,145.43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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