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4年8-10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32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4年8-10月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