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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部分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部分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6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7月份、9-12月份收购成员企业出口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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