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各类问题,为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的标识问题“大集中”已上线的市,金融保险营业税、南航、广梅汕、三茂铁路交通运输营业税“大集中”系统中已通过税种、税目区别、明确,不需特别标识;非金融企业发生金融业务应税行为时,其缴纳的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但这类企业不列入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管理,不需要加具标识;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级固定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大集中”系统中加具“省属”标识(广州市加具“省本级”标识)。“大集中”系统中加具或修改“省属”企业标识的权限应相对集中,由各市税务登记部门的授权人员根据市局与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共同确认的名单进行加具或修改。
“大集中”未上线的市,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标识加具问题参照已上线的市办理。
二、省级固定收入相关税种审批管理权限的问题广州市范围内省级固定收入相关税种的各项审批管理权限集中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以外的省级固定收入相关税种的审批管理,按以下职权范围办理:
(一)以下审批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省级固定收入相关税种的延期申报、催报催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以及涉及取消的非行政许可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省属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将上年度省属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辖区开展省属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分析、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辖区内省属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上报直属税务分局,由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汇总编报全省省属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各市上报省局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中不含省属企业数据。
(二)以下审批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加具意见后层报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涉及下放管理的非行政许可税务审批项目,包括省属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以及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税前扣除。
三、省级固定收入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问题
(一)“大集中”未上线的市,应严格按照《省级固定收入征收情况表》,即随《通知》下发的附表一、二、三电子表格的格式填写相关数据,所填内容必须完整。
其中附表一中所填列的“去年同期收入”应与2004年底上报情况一致,如出现差异,必须进行说明。附表三中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金额”应与税票金额一致,即全部企业所得税款;而附表一中“年度任务”与“省属企业所得税”均指企业所得税中入省库的40%部分,不包括中央库的60%部分。三张附表中同一指标必须对应一致。
(二)为便于省局及时了解各市省级固定收入征收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大集中”未上线的市,应于每月25日上报当月省级固定收入快报数(表式见附件)。
(三)各地应高度重视省级固定收入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省局对各市省级固定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时,有关资料、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直属税务分局按季将各市上报省级固定收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