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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6号)收悉。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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